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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 赵艳艳 李艳红:数字资产的国际税收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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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的国际税收治理研究
蔡昌 赵艳艳 李艳红
一、数字资产的内涵特征与形成逻辑 (一)数字资产的内涵特征 数字资产这一概念是由“数字经济”衍生出来的。Don Tapscott(1996)在所著的《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前景与风险》一书中最早对数字化资产进行论述,提出数字经济模式下所有信息和知识都能够被数字化,资产亦是如此。Edward Altman等(2006)认为,数字资产是包含元数据嵌入的资产,即以数字的形式嵌入到资产中形成的新型资产。王方方(2018)从法律界定的角度认为,数字资产是网络空间的产物,其在本质上保护的是数字资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数字资产主要分为三种:开发平台、软件和软件数据。吕玉芹等(2003)提出,数字资产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电子图书、报纸、电影、软件和数据库等,不具有传统商品的排他性,可以充分共享。Albert van Niekerk(2007)认为,数字资产是以二进制形式储存的、包含使用权的内容资源或媒体项目资源。 从表征特点分析,数字资产是经过二进制编码、以电子方式记录、由企业或机构控制并可以授权使用、能给企业或机构带来潜在经济利益的数字资源。数字资产主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类特殊资产,具有非实物形态特征。狭义数字资产仅指数字货币;广义数字资产则包括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即以电子形式存在、同资产交易相关的直接数据(物流、资金、信息、商品流)和行业数据。开发平台属于原始的数字资产,基于开发平台研发的软件以及基于软件应用产生的视频、数据等都属于数字资产。Yakel Elizabeth(2004)认为数字资产同传统资产一样,具有长期价值并可重复使用,不会被快速消耗,可以被不同的消费者识别和使用。王刊良(2002)提出,数字化产品具有6个经济特征,即特殊的成本结构、对个人偏好具有较高的依赖性、网络外部性、无磨损性、易变性和可复制性。 (二)数字资产的形成逻辑 1.资产数字化 资产数字化是指传统资产通过新一代数字技术的改造,实现资产的低成本消耗和高效率运营。作为信息技术与传统资产结合的产物,其核心是运用信息技术来充分发挥资产的价值。资产数字化主要体现为通过信息技术将传统资产进行量化评估完成资产的数字化过程,增加了资产的流动性,也盘活了传统的资产市场,使形成的数字资产在市场流通中产生价值。数字资产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其价值在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作为互联网大国,每天产生的数据都是海量的。我国应主动抓住海量数据提供的优势,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提升数据质量,形成有效的数字资产,反作用于数字经济的发展。 2.数字资产化 数字资产化蕴含更深层次的含义。数字信息是原生的,可以通过区块链等技术进行追溯和核查,寻找到数据中蕴藏的原始信息。石滋宜将“以数据形态存在、用数据的方法产生,以及转换成数据格式后具有价值的数据”统称为“数据资产”。数字资产化为“数据资源”的交易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数字资产化将“数字”与“资产”两个概念聚合成一种实体与逻辑融合的数字资产,数字蕴含价值,价值通过数字的形式得以体现,数字的流转就是价值的流转。在数字资产化背景下,资产所有者可以自主管理其数字资产、进行市场交易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利用信息技术记录数字资产的流动信息,不必再依赖第三方机构的帮助。数字资产化体现了数据的价值非同小可,可以与土地、资本、劳动一同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中衍生出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资产配置模式。 数字资产的产生与流动严格区别于传统资产。传统资产的流动依托金融机构进行价值界定与衡量,最后以证券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数字资产化直接依托数字技术衍生数字资产,如数字钱包、数据系统等,并转化为实际资产,然后再执行资产的传统流动方式。数字资产作为蕴含充分底层信息的基础层,用户在产生数据的同时也在创造数字资产,即为数字资产化增添基层的资产要素。 二、数字资产的价值构成与产权归属 (一)数字资产的价值构成 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其价值创造活动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而表现为一种多元主体协同共创模式,反映出数字资产价值创造的聚合效应。其核心思想溯源于“价值共创理论”。从价值创造流程视角分析,数字资产的价值共创过程分为公众参与、平台集成、用户贡献三个环节:公众参与作为价值创造的起点,是指公众通过提供交易和自身的行为数据作为交换、享受企业所提供服务的代价;平台集成作为价值创造的关键环节,是指企业/平台在获得用户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通过数据挖掘形成价值服务,为数字资产赋能;用户贡献是价值创造的终点,即企业/平台通过出售数据或提供服务,最终实现市场价值。通常用户既是数字资产的消费者,又是数字资产的生产者,用户贡献一般体现为增强网络效应、授权数据挖掘、从事数字内容生产等方面。整个数字资产价值创造过程中,公众参与、平台集成、用户贡献缺一不可,且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共同服务于数字资产的价值创造、数据赋值与价值分配。 数字资产创造价值的基本方式是借助数据提供各种产品或服务,从而产生市场价值(见图1)。数字资产的市场价值体现为数据的开发、使用和再利用,因此数据的本身、算法等均可提升数据的价值。比如,苹果、华为等公司的手机业务并不是其真正的价值所在,手机上所承载的海量数据以及依赖这些海量数据的应用服务,才是此类公司难以被替代和复制的价值源泉。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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